列印時間:113/12/04 17: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雇主對於碼頭或船舶設置之舷梯、傳動裝置、扶梯、艙口蓋板、救生器具、燈光、警告標誌或臺階等,非經港口管理機關(構)、碼頭經營者或船方之授權,不得移動。但因情況緊急,確有移動之必要者,應於此原因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