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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參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之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