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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檢疫人員執行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之檢查、檢疫,以無償方式採取樣品供分離、培養及作標本保存之用,其數量以足供檢疫所需者為限。採取樣品時,應開具取樣憑單予輸出人、輸入人或其代理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