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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農會選舉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下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
二、上級農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主管機關派(聘)之代表三人。
前項資格審查小組由農會理事長召集之。
全國農會籌設時,其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下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全國農會籌備會籌備員互推四人。
二、主管機關派(聘)之代表三人。
前項資格審查小組由成員互推召集人一人召集之。
資格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應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