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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內部融資有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情事者,信用部應停止辦理新增內部融資,到期後不得展期。
內部融資有前項情事時,經濟事業部門應擬具償還計畫,提經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通過後,辦理分期償還,並報全國農業金庫備查。償還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且每年至少應償還本息百分之十以上。
信用部因年度決算淨值下降,致內部融資額度縮減者,得於原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惟到期後應即收回超逾額度部分。無法收回超逾額度部分,應依前項辦理分期償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