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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家畜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於同一年度內個別險種之損失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補助。
前項損失率之計算,依家畜保險個別險種及保險人、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及比率,分別依家畜種類理賠金額除以滿期保險費計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