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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未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於出港後每小時回報船位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