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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於許可期間屆滿時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十條所定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