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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代理商代理銷售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物後,應按月將漁獲物銷售資料送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代理商未依前項規定報備或所送資料錯誤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補
正;屆期不為者,予以糾正,並再限期補正;同一案件經三次糾正者,廢
止其經營代理銷售漁獲物業務之核准。
前項規定,應列為核准代理商經營代理銷售漁獲物業務之附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