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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辦理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核發、換發、變更,或依第十三條廢止登記證後,應於十日內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輔導產製食品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至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辦理登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