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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署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署長、副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務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事項。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