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長期性投資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非流動。
五、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
六、採權益法之投資:指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之權益工具投資。
七、基金:指為特定用途所提撥之資產或受贈資產,因捐贈人限制而需專戶儲存之擴建基金、創設基金或社福基金等。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法令或捐贈人之限制等,應予註明。
長期性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