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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住宿式長照機構,或綜合式長照機構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者,其設立規模,以二百人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社區式長照機構服務規模,依其提供服務方式,規定如附件二。
圖表附件:
附件二 社區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