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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品質管理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醫事檢驗師(生)證書,且於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機構接受三個月以上精子檢查、判讀、冷凍及儲存等訓練持有證明者。
二、符合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技術員之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訓練,應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醫療機構內為之。
品質管理員應每三年接受十二小時以上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孕症、人工生殖技術、生殖內分泌或心理、倫理及法律等課程之繼續教育。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