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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以書面訂定下列客戶溝通事項:
一、產品資訊及運銷條件。
二、客戶詢問、合約或訂單之處理及修改。
三、申訴及其他客戶回饋。
四、建議性通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