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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不再從事管制藥品業務,經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後,其管制藥品已無庫存者,應檢附管制藥品登記證繳還申請書、管制藥品登記證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向食品藥物署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註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