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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依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申請醫療器材樣品供特定展覽或示範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醫療器材仿單、說明書或目錄及其中譯本。
二、醫學會、學術機構或醫療院所同意展示函。
三、載明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絕不出售、讓與、轉供他用與用於臨床治療及依第十七條規定按時退運之切結書。
具輻射之醫療器材,並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同意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