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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依其負責公共衛生師加入之直轄市、縣(市)公共衛生師公會訂定之收費基準為之。
前項收費基準,由各公會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