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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眼鏡公司(商號)內設立驗光所者,該驗光所得與眼鏡公司(商號)共用招牌。
驗光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