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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專科護理師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取得之積點,合於本辦法規
定者,得予採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