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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能治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
二、施行職能治療情形及時間。
三、醫師之姓名及診斷、照會或醫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