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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救護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省 (市) 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配備、車身
標識、救護紀錄表及使用丟應實施不定期檢查,每年並至少定期檢查一次
。
救護車設置單位應依法令或衛生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對於衛生主
管機關之檢查,救護車設置及其人員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