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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機構之收費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