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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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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產權屬政府所有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政府以出租方式提供捷運公司使用。但在捷運公司開始營運五年內,階段性路網尚未完成者,得以無償借用方式供其使用。
捷運公司負責捷運系統財產與設備之維護,及系統設備之重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