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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管理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經營港區者辦理:
一、人員、車輛之長期、短期入出許可證之申請受理、製作、收繳及規費
收取。
二、居住許可之申請受理。
三、臨時入出許可證之核發及遺失之規費收取。
管理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
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