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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進口具國外適航主管機關核發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時,其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依型別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六)向民航局申請型別認可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型別認可檢定證(附件七)。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圖表附件:
附件六型別認可檢定程序.PDF
附件七型別認可檢定證.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