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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集散站經營業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董事、監察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應依法辦妥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核備。
前項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應於辦妥變更登記後檢附換證費申請換發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