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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船舶理貨業許可之廢止,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