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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並註銷其長期或短期入出
許可證,且六個月內不得申請入出許可:
一、因案羈押偵審中。
二、偽、變造或冒用長期入出許可證、短期入出許可證、臨時入出許可證
者。
三、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轉借他人使用者。
四、有走私販運違禁物品事證者。
五、妨礙公務執行情節重大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