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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遊艇因建造完成後或自國外輸入而申請施行第一次特別檢查時,其所有人應向驗證機構同時申請丈量遊艇之容積。
前項遊艇使用之丈量公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者,免重新丈量。
遊艇因船身經修改而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時,其所有人應向驗證機構申請丈量遊艇之容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