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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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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船舶因受外力致船體受損,應在左列假定之受損最大範圍正常浸水後殘存:
一、舷側受損
(一)縱向範圍-1/3L2/3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
(二)橫向範圍-在夏朝載重線平面自側與船體中心線成直角之方向向內測量為B/5或一一.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
(二)垂向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起向上無限制。
二、船底受損
(一)縱向範圍-自船舶前垂標起○.三L部分為1/3L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船舶之其他部分則為1/3L或五公尺中之較小者。
(二)橫向範圍-自船舶前垂標起○.三L部分為B/6或一○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船舶之其他部分則為B/6或五公尺中之較小者。
(三)垂向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起向上為B/15或二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在決定破損對艙間之影響時,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裝設之吸水井得略之。
三、其他受損
(一)如其範圍雖較前兩款為小,但將肇致更嚴重情況者,應予假定之。
(二)貨物區域任何部位之局部舷側受損,其自船殼板法線方向量至舷內達七六○公釐者,應予考慮之。當第十七條第一項可適用之規定亦需要時,並應依假定橫向艙壁亦受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