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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引水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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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取得乙種引水人執業證書者,限制在內河、湖泊領航未滿三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滿三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引水人經服務滿二年未受引水法規定停止領航以上懲戒處分者,得領航三千總噸以上之船舶。
前項引水人受有停止領航以上懲戒處分者,其服務年資應扣除停航期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