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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翼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水翼船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申請臨時檢查:
一、遭遇海難者。
二、船身、機器或水翼需修理者。
三、船舶設備遇有損失者。
四、適航性發生疑義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