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報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資料表(附表六)。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相關申報資料。
前項申報應檢具文件不全、申報內容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視同未申報。
圖表附件:
附表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資料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