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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電臺執照:
一、設置者終止使用電臺。
二、經主管機關廢止電信事業登記或經營許可。
三、電臺執照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四、頻率使用證明經廢止。
五、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且未依規定申請換發。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電臺射頻設備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經主管機關廢止電臺執照。
二、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置核准證明。
三、無法於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內完成電臺設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