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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參加競價之權利;其於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始發現或發生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無息發還已繳納之得標金及其利息。
前項情形,已繳納之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應予追繳或於得標金中扣繳。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