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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經依前節規定審查合格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不得參加競標外,按競標者報價單之報價數值,依第十九條規定方式決定得標者。
前項報價數值,指競標者承諾每年按本業務營業額計算繳納特許費千分比例之數值。
第一項之報價數值,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底價。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