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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互相交叉越過時,雙方在跨越處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線路應採用較高等級之設計建築。
二、電信線路如僅為電話線或電報線時,其最高導線與地面之距離,以八
公尺為度。
三、電信線路係市內電話與長途電報、電話線共架桿時,其最高導線與地
面之距離以一○公尺為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