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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經交通部核准:
一、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者。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相互投資或合併。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