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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專案調查小組於書面承諾保密及獲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探查現場。
二、檢視殘骸。
三、會同專案調查小組人員獲取證詞及提出訪談證人之問題。
四、檢視相關證據。
五、獲取相關文件影本。
六、參與紀錄器之解讀過程。
七、參與現場外調查工作,如零組件檢視、技術簡報、測試與模擬。
八、參加有關分析報告、調查結果、原因及改善建議等之調查進度會議。
九、對各項調查過程提出建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