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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電化鐵路在鐵路平交道上方架設之電車線,其高度距軌面不足五‧四公尺者,應於鐵路平交道兩端適當地點設置限高門及警告標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