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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材料廠庫對於固定資產類及材料類之廢損器材,應將其可利用之部分妥為保管,專冊登記,並依其種類、名稱、規格、數量等,填單送交各單位隨時洽選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