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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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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原機關現職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由原機關列冊交由機場公司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依法令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隨同轉調機場公司者,得由交通部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或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