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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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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例修正施行之本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其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得依個人意原,報請交通部依業務需要及工作專業核定其留任。
前項留任人員之官等職等,依有關法令辦理轉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