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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加氫站開始營業後,業者應依自動檢查表實施下列自動檢查:
一、每日自動檢查。
二、一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三、三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四、一年定期自動檢查。
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