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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受認可或示範獎勵補助者申請文件如有虛偽不實、違法或現場查驗有未依核准圖說施工且無法改善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可或示範獎勵補助之核定。
受示範獎勵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示範獎勵補助核定之全部或一部: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核定之設置計畫內容不符,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一或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認可或示範獎勵補助之核定,受認可或示範獎勵補助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