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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依本標準核算之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每次最高以加滿油槽為限,賸餘未加注油量不得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院農委會書面同意,得保留賸餘未加注油量:
一、漁船因上架維修保養或卸魚導致重心不穩,有先加注部分油量穩定船身之必要。
二、加油過程中,因船體或油槽破損,有緊急修復之必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