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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設有漁船加油站之地區,漁船主所申購之漁船油,須直接裝入漁船油槽,
不得駁裝或裝入陸上油桶;漁會代購之漁船油,應由漁會監督保管,並裝
入船上油槽。
船上漁船油不得抽離該船;如因修繕或其他情形須抽離者,應先填具「漁
船油核准抽出及回注證明表」 (格式五) ,取得當地漁會核准,並於回注
時,報請當地漁會、漁業主管機關人員到場簽證。
圖表附件:
格式五.PDF
格式五.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