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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四項所稱用水計畫經核定後三年內未實施開發行為之計算基準,以同一開發行為初次提送用水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日期為起始日,不因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差異分析報告或修正用水計畫而改變;所稱限期改善之期限,以改善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月計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