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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查驗之自來水工程設施,如發現有未符規定情事者,應通知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九十日內改正完成,經複驗合格後發給自來水事業執照。
前項自來水工程設施如經查驗認與正常供水及公共衛生尚無妨礙者,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准興辦自來水業者先行供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